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虚假破产罪的入罪率处于低迷状态,主要源于虚假破产行为的认定存在缺陷。应当将破产失序作为认定虚假破产行为的基线 :只要行为严重破坏破产制度,扰乱债务清偿关系等破产法律关系,就可认定为虚假破产行为。这里的“破产”不仅可解释为通过破产程序而实施的行为,亦应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实施的行为。...
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其第22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在于,对于案件是否需追究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认识和尺度把握不一,导致管理人、法院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往往就此产生争议。...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均为挪用类犯罪,其在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现今,公职人员涉嫌三种犯罪的管辖权均在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区分该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参照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五条注意条款中关于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无限地扩大,认定“从事公务”必须有法律依据,不代表国有单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做出了解释,规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分歧由来已久,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该罪的司法认定标准,确立了“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典型行为范式。按照公款挪出方与使用方的对应关系,在行为外观上分别表现为“个人—个人”“个人—单位”及“单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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