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实质认定标准,虽然其弥补了形式认定标准的不足,但其认定标准的弹性和模糊空间很大,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限缩适用。...
为了防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银行的专属业务,这活儿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实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兑付其吸收存款(积极退赔、退缴赃款)的情节,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现如今有众多的非法组织,以投资的名义圈钱,实为集资诈骗,这种行为虽然违法,却因为利益诱人而始终没有消亡。除了广为人知的集资,还有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016年7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刑终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刑初16号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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