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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

在我国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长期的附属保护模式,加之“刑先民后”的立法现状,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以及法益属性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不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有必要立足于现有的刑法框架和司法解释,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概念进行系统解读,进而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和刑法保护边界。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是,在确认其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和相关法益依附属性的基础上,赋予其新型的权利地位。...

以完备的立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

以完备的立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述与评

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三性”即法益性、映射性和真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的本质和范围;公民概念的坚守源于文义解释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他国公民得不到我国刑法的平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深入探讨有助于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违反国家规定”存在立法上的区别,基于刑法秩序内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应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作为法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与前置性法律法规保持协调统一。立法的从重、从严和从快初步构建了规制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体系,但我们应从危害行为类型...

佳作速递 || 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从附属保护到独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与垄断行为规制看似两个独立的问题,却在数字时代发生了关联。个人信息保护能否作为独立问题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

个人信息法益区分的规范理念与保护路径|审判研究

《民法典》通过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划出隐私权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分野,《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的立法表达,又给司法实践带来适用困惑。基于法益区分保护的解释论视角,可弥合两种立法区分保护的解释冲突。...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定罪处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技术中立并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挡箭牌

技术中立并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挡箭牌...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罪名精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或者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案例解读】厘清“修改数据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款也应要求“破坏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入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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