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事司法判例数量总体偏少,这反映了原本《刑法》一百六十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就存在一定困难。...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范目的为证券市场公平性的保护,不应包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基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累积对证券市场公平性损害的经验性观察,拟制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抽象危险性。为限制处罚范围,立法者设置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量因素,其中,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应当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严重情节不应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行为方式,有必要在条文文义的范围根据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为评价性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隐瞒和编造对象的“重要性”...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但关于何为“重要事实(内容)”在学界和理论界一直没有定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内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条文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对证券等金融违法犯罪的治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行为是资本市场上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破坏了市场诚信机制,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发行文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行为是资本市场上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破坏了市场诚信机制,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欺诈发行的证券一旦上市,会引发后续的持续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会严重侵害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扭曲市场制度,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大大削弱,危害金融安全。...
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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