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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浩文 | 论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规范构造——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信息来源: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13 09:17:16  

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行为是资本市场上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破坏了市场诚信机制,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欺诈发行的证券一旦上市,会引发后续的持续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会严重侵害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扭曲市场制度,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大大削弱,危害金融安全。从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违法犯罪的统计数据来看,信息披露违法与证券操纵、内幕交易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三类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全面落实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因应证券市场犯罪的现实情况,促进相关刑法规范的完善,对我国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证券犯罪进行了立法修正,加大了对证券欺诈发行犯罪的惩治力度。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随着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实践中欺诈发行案件将不断增多。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结合立法精神和证券法治原则,科学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规范构造,有助于合理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避免刑事制裁范围的不当扩大。

刑法立法规范是以重要法益的积极评价为基础,通常表现为法益的保护。刑法立法通过类型化的行为来体现规范保护的利益,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施加的刑罚实现法益的保护。因此,法益的发现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探索立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故而,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法益侵害的判定,也需要从实定法中规定的行为方式来探究,并且结合刑法立法目的来进行判断。

(一)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法益的争议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罪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进行发行证券的行为。对于此罪的研究,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并不多见。但是,从零散的关于罪名侵犯客体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法益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目前我国学者针对该罪的客体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证券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有多个,既包括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又包括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中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和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表述为整体权益和个人权益,并指出该罪的保护中,整体权益处于核心地位,个人权益则处于辅助地位。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而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可具体还原为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分析以上观点,我们发现,对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法益侵害主要争议体现在将何种程度和意义上破坏证券市场机制作为欺诈行为侵害的法益,以及能否将投资者等个人法益作为规范保护的目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观点争议的基础是建立在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即国家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然而,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在总结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将证券发行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在立法中正式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法律地位。证券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让市场在发行上市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证券法》等前置法中关于证券发行制度的变革,将会极大地影响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此,在确定欺诈发行证券罪法益构造时,我们必须要注意到资本市场制度的改革。

(二)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法益确定路径

第一,不宜将证券发行管理秩序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是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有效运行通过权力设定的相关管理机制,是一种抽象概括的社会关系的体现,并不能清楚界定证券市场的客观样态,不利于普通民众对欺诈发行证券罪法益的理解和把握。正如有论者所言,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只是起到宣示和强调意义,其本身与具体法益并不存在紧密的关联性,着重体现的是立法人员的政策阐释,不适合作为法益类型进行保护。

更何况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国家减少了对证券发行市场的干预,证券发行强调以市场为主导。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9条规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开发行证券,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在发行条件设置上,将企业发行上市融资权放在首位。一方面切实增强发行条件的包容性,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尚未盈利甚至未产生营业收入的企业也能发行上市;另一方面着力提高发行条件透明度,将较为原则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发行条件精简为更客观、更容易判断的具体情形,减少隐性门槛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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