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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解析欺诈发行证券罪

信息来源: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4-13 09:53:28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对证券等金融违法犯罪的治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行为是资本市场上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破坏了市场诚信机制,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欺诈发行的证券一旦上市,会引发后续的持续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会严重侵害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扭曲市场制度,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大大削弱,危害金融安全。从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违法犯罪的统计数据来看,信息披露违法与证券操纵、内幕交易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三类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全面落实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因应证券市场犯罪的现实情况,促进相关刑法规范的完善,对我国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证券犯罪进行了立法修正,加大了对证券欺诈发行犯罪的惩治力度。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其具体规定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次修正案对本罪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扩大欺诈发行所利用的文件范围,增加“等发行文件”这一兜底性表述;二是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修改为“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三是第一款取消对罚金的比例限制,将“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是第一款增加一档法定刑,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专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六是对单位犯罪的,明确罚金幅度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即除原规定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还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且可能升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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