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
集资诈骗罪死刑废止的宪法学反思...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罪化标准的模糊化、单向化和象征化,悖离了经济刑法法益定位的基本要求、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理和现代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目标。在经济转型深化期,中国应当积极调整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的应然转向,在“利益法益观”之下,确立金融刑法犯罪化的具体标准,并据此推动金融刑法的立...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犯罪的观念已经从传统的“银行犯罪”阶段,经由“行业犯罪”阶段,转变为“金融领域犯罪”阶段,即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在金融犯罪的观念已经发生变革的背景之下,金融刑法也应作出相应的理念调整:一是弱化法定性、强化自体恶,二是从单边保护主义到平等保护主义。基于平等保护主义的金融刑法观,我们应致力于金融刑事法体系的协调化、金融刑事法解释的客观化、金融刑事法适用的规范化,从而实现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并最终服务金融市场、保障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的主权。...
本文围绕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逐一梳理了其司法与立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并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有关法律建言。例如各类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释定问题、其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其行为犯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的关系问题、金融诈骗犯罪设置中的“白地规定”问题、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的主体设置、刑罚设置问题,等等。...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是一种叙明罪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客观上的诈骗行为和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屡见不鲜,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本来是保障合法利益却成为诈骗的手段,合同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罪。...
对合同诈骗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数额来认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认定。但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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