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告罪范围扩张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
中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和合性”。“和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亦是被各家各派所认同的普遍原则。”这种“和合性”体现在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也体现在方法论中,既对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指导作用,也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提供思路。在世界观上,中国人主张“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在方法论上,中国人讲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人追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中国人提倡“仁者爱人,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可以说,“和合”思想已经渗入中国人的骨髓,面对社会矛盾、冲突,中国人更习惯于用“和合”的方式进行解决,是以民间调解等冲突解决方式能够在中国大行其道。亲告罪制度把追诉权交由被害人行使,更有利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与和解,更符合中国人“和合性”的文化特性。
(二)亲告罪范围扩张关照了中国社会现实
如果说“和合性”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那么“私了”现象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则具有具体性,后者正是前者的某种体现。根据学者们的研究,“私了”现象不仅存在于民事纠纷,在刑事案件中也颇有市场,甚至呈现出进一步扩大之势。这一现象在乡村社会表现的尤为明显。刑事私了虽然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在现实中却广泛存在。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亲告罪是刑事案件私了的唯一实体根据,换句话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私了只能被限制在亲告罪的范围内。然而亲告罪范围的极度有限性和刑事私了现象的普遍性之间形成了一对激烈对抗的矛盾,很多轻微刑事案件私了的效力不被法律承认,结果是犯罪人和被害人都不满意,司法机关“出力不讨好”。诚然,我们不能因为私了现象的存在就将某种犯罪规定为亲告罪,因为任何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等严重的刑事犯罪都可能存在私了现象,必须要对亲告罪的范围进行限制。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刑事立法不能枉顾社会现实,亲告罪作为唯一的为私了提供实体法根据的制度,其范围的扩张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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