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相信不少人都对这句法谚不陌生,这是18世纪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1763年在国会的一次演讲《论英国人个人居家安全的权利》中提到的,强调了住宅安宁的重要性。纵观古今中外,哪怕是动物界,都有领土不可侵犯一说,任何动物越界捕食或者侵入其领地就会遭到其反抗或攻击。
作为人类更是如此,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我国除了宪法、民法典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外,亦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确保公民的住宅安宁能够得到尊重与保障。由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形式多样,本文主要从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案件着手,分析关系较为亲密者之间作案的辩护要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这里的“住宅”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由于本罪强调的是“非法”,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尤其是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互认识的情况下,如果未征得事先明示同意,那么是否存在被害人默许的可能?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案件,案件简要情况如下:
A与B是同事,某A用钥匙打开B的家门后进入屋内,发现B醒来后急忙离开,B发现有人进入后即报警并给A致电寻求安慰,随后A告知B方才是其进入了屋内并回到了B家中。
本案中,A和B是相识的,因此笔者在辩护时亦着重从二人之间的关系入手,分析A的行为到底是非法还是B默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仔细向A了解清晰:
1.进入的方式:A是使用了钥匙进入的,那么钥匙的获取方式很值得思考。是B给予的还是A自行配得的?如果是A自行配得的,那么原钥匙是B给予A的还是A偷拿的?
2.A与B的关系:A、B是同事关系,但B在报警后又给A致电寻求安慰,那么是否能够说明二人之间是有一定的信任依赖基础在?不管是动物还是人,都是会向自己亲近、熟悉、明白对方会回应自己情感的人寻求慰藉。A和B是否之间的亲密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了B同意或者默许A进入其家中?二人间的关系可以从其日常相处模式推测,是否常有聚餐/出行?A是否曾受邀到B家中等等。
法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尤其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存在有一定的关系基础而又未达到亲密无间时,需要更进一步地分析是否存在各种可能,在思考过程中绝不能生搬乱套,胡编乱造,必须实事求是,向司法机关清晰陈述客观情况,根据客观实际发表辩护意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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