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平与被害人周某存在经济纠纷,从2020年7月开始,戴某平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周某还款,但周某认为没有欠款,后不再与戴某平联系。同年10月14日19时许,戴某平至周某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xxx,在未经周某允许的情况下,雇请开锁师傅黄某擅自打开上述住宅的门锁进入室内,雇佣“货拉拉”平台货车将存放在一楼、二楼的熊猫酷酷霞多丽白葡萄酒、蓝晶赤霞珍珠藏红葡萄酒、朗读者干红尼姆酒、CA’M0ML红酒两百多支(因属国外品牌未能进行价格鉴定)拉走。
戴某平变卖小部分搬走的酒,得款1210元。在搬走的酒中,部分属于第三人李某所有,与戴某平、周某的债务纠纷无关。同年11月20日戴某平被抓获,归案后戴某平供述了上述经过。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戴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法简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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