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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虚假破产罪

信息来源: 雅室宁亭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30 14:47:23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但与此同时,破产也要依法依规进行,虚假破产有可能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笔者今天要为大家普及的就是有关“虚假破产罪”的法律规定。

定义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虚假破产的情形

一是实体上并没有真实的破产,以假破产的方式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二是实体上真实破产,但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司法实践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该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犯本罪的公司和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案号:(2018)琼0108刑初249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03年6月25日,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伟亚公司)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为海口市××区房。

2008年11月6日,海南伟亚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马明超和被告人孙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然。

2015年5月21日,海南伟亚公司股东又变更为孙某(孙然的儿子)和被告人孙然,孙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并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孙某未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人孙然在经营管理海南伟亚公司期间,与徐曼等人发生借贷纠纷,双方诉诸法院。

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孙然向徐曼支付人民币1.734亿元及其利息,海南伟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孙然为逃避债务,虚构部分海南伟亚公司债务后,以海南伟亚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6年7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南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决定海南伟亚公司的管理人。

2017年3月6日,因海南伟亚公司债权人徐曼等人提出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听证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后,作出裁定驳回海南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在驳回裁定书中认定:”经与伟亚公司相关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对,显示伟亚公司自行申报的该部分债权虚增30327876.02元。伟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未如实申报其债权、债务,且虚构的债务高达数千万元,有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情形”。海南伟亚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并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海南伟亚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结果及认定的海南伟亚公司存在虚增债务的事实。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南伟亚公司企图通过虚构数千万元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该行为严重损害既有债权人的利益。被告人孙然作为海南伟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人,是海南伟亚公司实施虚假破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人孙然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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