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将至,不少人制定了出游计划。然而最近几年,游客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甚至对名胜古迹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民法典》明确生态保护原则,体现民事活动中的环保导向。
现实案例
打岩钉攀爬名山,游客被判赔偿环境资源损失
近日,张某等3人在某景点旅游期间,以电钻钻孔、打岩钉等破坏性方式攀爬名山,造成永久性损害。
该案经法院判决后,张某等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法官解释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明文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作出惩罚性赔偿。对于造成生态损害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限期修复。
解读:订立旅游合同应约定环保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把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合同订立和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这就要求旅行社在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好游客自觉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于踩踏绿地、捕捉野生动物等行为,《民法典》都明确了需要承担的责任。游客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遵循景区管理规定,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提高文明意识。
法条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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