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犯了人身属性权利的事情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小到脏话骂人,大到殴打致残。大事自不必说,但是这些小事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一般情况下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实务上很多情况是很难维权的,笔者就经历了当事人被盗签姓名,我们以侵犯姓名权提起诉讼,但因种种原因立案未果的案例。原因是不好剖析,但是下面的案例还是值得的参考的,也给类似经历的当事人一些希望。
甲为经鉴定持证残疾人,语言能力有限制。某天甲在银行办理业务,因忘记银行卡密码,需要办理重置密码业务。工作人员告知其需到开户行办理,甲因为身体原因希望能得到照顾,银行方面以规定为由不允,双方因交流不畅发生口角。该银行工作人员见甲行为异常激动,遂启动银行报警系统。甲听到警铃声后,随即匆忙跑出营业场所。之后甲以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起诉银行要求其在省级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管辖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银行方面没有证据证实甲在该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抢劫企图或者有危及银行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行为的迹象,仅是为办理业务事宜时,和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甲作为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差,但并非危害社会及他人安全。银行的行为给身为残疾人的甲适应社会增加了心理障碍,造成精神上严重伤害。
依上裁判思路法院遂判决银行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就使用警铃不当行为给甲造成精神伤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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