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的区别是:非法拘禁罪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罪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处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要求主观心态为过失,而且需要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因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此时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即非法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为典型的转化犯,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即非法拘禁行为和被害人丧失自由的状态同时持续,如果非法拘禁行为完成后再使用暴力,不成立转化犯,属于另起犯意,应数罪并罚。
刑法第238条第三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此处的债务既包括非法债务,也包括合法债务。注意:即便是他人欠债不还,为索取欠款等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也构成犯罪!
刑法第238条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属于不真正的身份犯,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本罪必须剥夺的是现实的自由权,即被害人必须能够意识到自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如果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意识到”应当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能力为判断的根据和基础,但如果非法拘禁的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根本不能意识到自己被剥夺人身自由,行为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例如:甲在夜间趁乙熟睡之机将乙反锁在家中,后又在清晨乙醒来之前将锁打开,甲的行为只具有侵害乙的身体活动自由的可能性,而没有现实的侵害乙的身体活动自由。这说明,如果乙没有意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甲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须为具有身体活动的自然人。
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例如:被害人B进入电梯后,A关闭电源谎称电梯停电,使被害人B不能走出电梯的,A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分为直接约束和间接约束。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在妇女洗澡时将妇女的衣服拿走,使妇女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火车、公交车司机故意不停车,使乘客无法下车,都属于无形的非法拘禁行为。
本罪是继续犯,要求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持续。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非法拘禁罪往往是其他犯罪的必然伴随状态,此时应作为吸收犯处理。绑架、拐卖妇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必然伴随非法拘禁,强奸、抢劫也可能伴随非法拘禁,此时非法拘禁行为不宜评价为独立的非法拘禁罪,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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