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也是我国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网友咨询:受贿罪“谋利”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百度百科上对“谋取”的释义是指“设谋攻取”,对“利益”解释是“好处”。目前,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虽然一直存在取消谋利要件的呼声,但立法一直未予以调整。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均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对于只收钱没办成事的情况,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真心帮助请托人去实现利益,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
律师补充:
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默许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就具备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犯罪构成。无论是自己当面陈述,还是托人转告,只要向受贿人说明了其意图,不管该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答应,甚至客套推辞,但只要非法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应该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默认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应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的条件。对其认定,一定要分析本案中所有的情形和可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认定,而不应简单的进行客观归罪。
受贿犯罪谋利行为认定为违纪应当区分情况、分类处理,涉嫌受贿犯罪中谋利事项可认定为违纪,但不意味着可以不作区分、一律认定为违纪。是否需要认定为违纪,还取决于评价的价值即“必要性”。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不宜“一刀切”,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效果,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需要将谋利事项作违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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