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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变更实现有效辩护 ——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成功变更为敲诈勒索一罪

信息来源: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8 12:07:21  

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抢劫、非法拘禁案件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罪成功变更为敲诈勒索一罪,通过罪名变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少减轻了三分之二,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同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Part.1某甲等人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某甲等三人因怀疑受害人李某和张某之前在棋牌室与其打牌出老千,遂将两名受害人从棋牌室强行带上小汽车,中途,受害人张某趁三人不备逃脱。在车内,某甲等三人采取扇巴掌、脚踢等方式殴打受害人李某,逼迫受害人“退还”人民币18000元。受害人李某因恐惧继续遭受暴力侵害,通过联系妻子将人民币18000元微信转账给某甲等人。当晚23时许,某甲等人将受害人送回至棋牌室附近。受害人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对涉案人员某甲等人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对涉案人员批准逮捕。

Part.2涉案罪名的量刑规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的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即便按抢劫罪一罪追责,综合某甲等人的抢劫金额(18000元)和其他情节,最低将判处四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按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数罪并罚,某甲等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相对于敲诈勒索罪,18000元的金额仅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Part.3本案中罪名及罪数的认定

1关于罪名的认定

经多次会见、阅卷及专案研讨,我所刑事部一致认为某甲等人不构成抢劫罪,主要理由有:(1)暴力强度未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暴力强度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本案中,某甲等人未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或使用器具殴打,对受害人仅实施了轻微暴力。某甲等人在“退款”陷入僵局后,未进一步升级暴力加害行为而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威胁要求退款。(2)事出有因且被害人具有过错。监控视频证明被害人确有偷换牌的行为,某甲等人是在观看视频后怀疑被“出千”才实施的后续行为。某甲等人的行为属事出有因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从主观恶意来讲,该案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本质区别。(3)取财与暴力行为是否有直接关联存疑。抢劫罪中,要求被害人系基于对行为人暴力行为的恐惧不得已交付财物,要求被害人在心理上被完全压制。本案中,侦查机关关于暴力压制反抗、暴力取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的陈述有多处矛盾且不符合常理,被害人是基于何种原因处分财物存疑。

某甲等人在发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后,事后采取轻微暴力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告发为要挟,强行逼迫被害人退还款项更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适用敲诈勒索对嫌疑人追责。

2关于罪数的认定

某甲等人实施轻微暴力及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勒索取财的目的。轻微暴力及限制人身自由是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属于手段行为触犯另一罪名的情形,符合刑法牵连犯的规定,应当从一重即适用敲诈勒索罪一罪追究嫌疑人的相关责任。

因本案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构成非法拘禁要以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为要件。敲诈勒索可以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按照敲诈勒索罪追责已经对某甲等人的暴力、侮辱情节予以评价,再另行评价为非法拘禁罪属于对同一情节重复评价,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综合全案,对于某甲等人的行为,只能够依法评价为敲诈勒索一罪。

关于本案罪名及罪数的认定,我们先后三次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深入交换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我方的全部辩护观点,将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罪判处某甲等人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

Part.4罪名辩护在刑事实务中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的《刑法》共规定有448个罪名,其中,过失犯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占总数的89%。《刑法》体系中的罪名繁多且部分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有高度的重合性。在刑事辩护的实务当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强奸罪与强制侮辱猥亵罪、诈骗罪的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相似,但认定不同的罪名其刑期却往往相差甚远。

随着国家法治和刑事制度的日趋完善,无罪、冤假错案的比例大幅减少,罪名辩护在刑事辩护当中的作用、地位日益凸显。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交叉、重合的刑事案件,罪名的变更往往是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某甲等人通过罪名的变更至少减轻了三分之二的刑期,通过罪名变更保障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也有力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名的区分及界限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准确对犯罪行为定性并最终实现罪名的变更却并非易事。罪名的变更不仅需要有深厚、专业的法律功底和素养,还需要辩护律师有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超的沟通技巧,才有可能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成功说服控诉方、审判方,最终实现有效辩护。准确认定罪名不仅仅是关系到个案的公平正义,其对于精准适用刑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样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和意义,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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