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 重点领域 > 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侵占等财产犯罪案件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观点: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信息来源:律师周鹏飞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8 11:53:22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经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存在异议。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能够予以合理采纳:

一、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条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表述,即转化为抢劫罪的前行为是一个刑法意义的盗窃犯罪行为。适用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被告人要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上有实施犯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但是本案被告人偷摘杨梅的行为属于针对价值显著轻微的特定物所实施,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这一事实可以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及证人罗xx、丁xx、丁xx、姚xx、丁xx、宋xx陈述可以证明。案发当晚杨xx、罗xx、丁xx、丁xx、姚xx、丁xx、宋xx一道上山主要是觉得好玩,顺便摘几个杨梅吃。具体如:2019年6月27日杨德平的询问笔录载明“2019年6月23日18时许,我和老婆罗x一起在象阳社区柳南村的家里吃晚饭,丁xx打我老婆电话,说晚上没什么事情,一起去山上玩玩摘点杨梅吃”。2019年6月24日丁xx的询问笔录载明“2019年6月23日晚上七点左右,我们几个老乡吃了晚饭之后,当时在象阳龙根村自己的出租房院子里玩,有人说到东岙山上玩一下,那里有杨梅摘几个吃吃......我从自己家里带了一条红色的“加多宝”手提袋过去”。 2019年6月24日宋xx的询问笔录载明“2019年6月23日晚上18时多,我在象阳龙根村的暂住处和几个老乡聊天,我们讲到东岙山上杨梅,我们过去玩一下,顺便可以偷几个杨梅吃一下......我带了一条白色塑料袋上去.......我们主要是觉得好玩,去玩一下”。案发当晚被告人和妻子罗xx总共才摘了1、2斤杨梅,所带的白色袋子就算装满了杨梅也不过6斤杨梅。这都充分说明了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行为来看,案发当晚被告人实际偷摘的只有十几个杨梅,更是价值小得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案发当晚上山摘杨梅的人除了被告人杨xx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外,其他一起去摘杨梅的人没有一个人因为偷摘杨梅涉嫌盗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偷摘杨梅的人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这也说明了偷摘杨梅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足以按照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来评价。因此,被告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犯盗窃罪的行为,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的前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意见作为刑法第269条的司法解释,其不能超出该刑法法条的立法原意。司法解释仅是解释刑法条文的既有含义,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创设新的罪刑规范。《意见》中关于盗窃行为的表述同样要坚持主客观相一原则来理解,即要求行为人要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不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的前提。

二、被告人也不是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被告人仅仅是为了逃离现场,朝后方扔了一个石头,不慎打伤了被害人。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我们可以看到,案发当晚受害人从来就没有抓捕过被告人,根本就谈不上抗拒抓捕。案发当晚被告人是为了吓唬吓唬被害人,让受害人不要追赶他,自己也没有想到石头会真的砸到被害人,并导致其轻伤一级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上也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为逃离而扔石头不慎砸到被害人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抗拒抓捕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犯罪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被告人在量刑上除了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及的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外,还存在以下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民事部分已经部分赔偿,被告人的妻子罗xx到医院看望被害人,并为被害人预缴住院费8000元。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表示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请求辩护人将其意愿转达其家人。被告人杨xx的家属也在积极准备赔偿受害人,只因双方关于赔偿金额分歧太大,且被告人杨德平现在经济能力有限,始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足见其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虽然对案件定性有异议,但是主观上被告人自愿认罪。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已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悔罪意愿强烈。

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不是对准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直接石头砸过去,但是结果发生了至被害人轻伤一级的结果。被告人的主观上是间接过意,而非直接故意。

四、被告人适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次犯罪被告人也已经得到了深刻的教训,通过这段时间办案人员的教育,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也有了深刻的认识,不致再危害社会。希望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被告人的家庭重新带去希望。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杨xx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早日走上工作岗位,承担应尽的家庭责任。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周鹏飞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