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马某在海达县(化名)南门外牌路山口开设了一家私营加油站。
2010年9月9日,海达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马某经营的牌路山加油站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0第20号),称该局对牌路山加油站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9064.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53.22元、个人所得税28010.52元。国税局对所偷税进行50%的罚款,马某需缴纳款项共计45013.89元。
9月,马某的儿子马中(化名)去了十几趟国税局,主动请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但国税局总以“领导不在”、“系统坏了”等理由拒不接收。
10月11日下午,海达县国税局稽查局向牌路山加油站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第20号),要求加油站补缴所偷增值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93224.23元。令马中奇怪的是,10月11日那天国税局同时又下达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这份告知书与9月9日下达的那份内容大致一样,但日期却变成了9月30日。10月11日,马中在海达县国税局大厅缴纳上述所有税款。
但马中还是在10月11日那天缴纳了所有款项,随后他立即给远在新疆的马某打电话,说钱已经交了,应该没什么事了。10月12日,思家心切的马某和妻子购买了从新疆到甘肃的长途汽车票,准备经兰州返回海达,当汽车途经新疆哈密时,马某在接受新疆警方检查身份证时被告知“你在税上有问题,已经被网上通缉了”,随后被哈密警方带走,而马某的妻子“哭了一路”回到兰州。
11月15日,经海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马某被海达县公安局以“涉嫌偷逃税罪”逮捕。2011年1月28日,海达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税收管理规定,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逃避税款229965.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海达县公安局称,马某早在2004年及2009年就接受过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加上2010年此次处罚,已累计3次,且逃避缴纳税款9万左右,数额过万,且占应缴税款10%以上,符合追究刑责条件。
一、税款已补缴,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并不构成犯罪。马某案应从宽处理,免于刑罚。
马某经营的牌路山加油站确曾在2004年11月10日和2009年5月22日接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但是,2004年11月10日被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是因“意外失火导致未作进项税转出”,并非“逃避缴纳税款”,再者,“五年内的计算方法应是从2010年最近一次处罚决定算起,故2004年那次是不符合的”。如果以此认定加油站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显然违背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早已刑事立案,程序违法
依照海达县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牌路山加油站)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达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马中缴纳税款后第二天,公安机关突然将马某拘留了,代理律师认为,这在客观上剥夺了马某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早在2010年9月16日,海达县公安局就对马某涉嫌“偷逃税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对马某实施了网上追逃。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逃税案件一般应由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也就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构成逃税罪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纳税人立案追诉。在本案中,税务机关10月8日还在进行检查,而公安机关9月16日就刑事立案了,税务机关10月11日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公安机关12日就将马某抓了。那么公安机关是怎么介入到这个税案中来的呢?又是依据什么对马某进行刑事立案并上网追逃的?马某被抓起来了还怎么能实现行政复议的权利? 显然违反程序法。
最终,海达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马某的起诉,马某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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