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从刑法理论上讲,这个罪名是为数不多的从重处罚叠加的罪名,对此,可以以这个罪名为视角展开刑罚从重处罚叠加的理论研究。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
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拘禁是非法的。拘禁行为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非法拘禁的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这里的“暴力”,是指超出非法拘禁目的的暴力,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存在附带的暴力行为。实践中有的非法拘禁行为中轻微的推搡、拉扯行为不能认定为使用了暴力,因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后会自然产生一种抵抗,行为人为了达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会与被害人发生身体上的接触。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存在损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及当时案发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这类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以索取合法的债务为目的,主观恶性与以勒索财物等为目的绑架他人有所不同,对被非法扣押、拘禁的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要小一些,但不能放任这种非法行为,刑法对此作了规定。
『读点理论•正当防卫之客观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一定损害,使其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由此确定正当防卫“正”的性质,不符合这些条件不是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包括: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害。大多数学者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三是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四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实施某种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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