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9日,藁城市村民委员会与神宇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由神宇公司负责代建新民居工程。2010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村委会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由神宇公司自行售楼,售楼款由神宇公司支配。2011年3月30日,村委会不能按合同约定给付神宇公司工程款,村委会、神宇公司及参与承建新民居工程的成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神宇公司将新民居工程的开发建设权转让给成华公司。成华公司在与村委会商议后开始售楼。因上调房价,引起一些村民不满,卢俊义和燕青组织成立了“售楼委员会”,全权负责宜安新民居销售管理一切事物务。2013年2月2日,经村广播,“售楼委员会”开始销售新民居3号楼,按均价1070元每平方米,以先缴50000元,而后每年至少缴10000元,至缴清为止的付款方式,与部分村民签订认购协议,并向签订认购协议的村民发放新换的房间钥匙,共售出新民居3号楼47户,接收房款233万元,存于南营信用社谈文巧代办点。
【一审判决】
被告人卢俊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再审辩护人认为】
一、申诉人在卖房过程中主观上没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和目的;
二、代建商售房中擅自提价是严重违约,将部分房卖给外村人是违法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大多数民的合法权益;
三、申诉人作为合法选举的村委会主任,在征得多数人同意后,以售房委员会名义卖房的性质,应属合法的保护性措施。
【再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相对方违背自己意志,拿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被迫作出交易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商品交易市场秩序,违背了市场交易中公平自愿的原则。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新民居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代建商只有销售权,没有所有权;原审被告人卢俊义没有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代建商与已交易。“售楼委员会”虽没有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合法方式成立,但大多数村民签《明白纸》认可售楼委员会,原审被告人卢俊义等人的行为,破坏了村委会与代建商签订的合同,强行剥夺了代建商的销售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原审被告人卢俊义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原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原审被告人卢俊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撤销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卢俊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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