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不管是暴力还是威胁,目的都是使被强迫人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
强迫他人与自己或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让他人购买不想购买的商品,强行他人提供、接受服务。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规定:
强迫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案例解读
2018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袁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某通讯城二楼,强迫被害人孟某购买有捆绑消费的手机,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曾某、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孟某和其朋友田某发生厮打,致被害人孟某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孟某鼻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某于2018年8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袁某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解读:《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曾某、袁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孟某购买有捆绑消费的手机,造成孟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六、律师解析
(一)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罪在行为方式、是否非法获利方面存在交叉或高度一致。区分两罪可以根据危害行为发生场合、取财是否有对应依据、非法占有程度三个方面。
首先,强迫交易罪的危害行为发生在交易或服务过程中,但敲诈勒索罪对危害行为的发生场合没有要求。其次,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获取利益有交易或服务作为事实基础,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获取利益没有依据。最后,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的占有系有偿占有,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的占有是完全的非法占有。
(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在强迫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后果。此时,行为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上述行为,应以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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