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提起刑事自诉了,怎么办?
首先要看,对方提起的自诉,是否具备法定的刑事自诉条件。原本这是法院的事,但是,法院基于立案登记制,有案必收,难免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进入诉讼程序。因此,积极、主动审查符合刑事自诉案条件,十分必要。若不具备自诉条件的起诉,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争取法院直接驳回自诉,减少诉累。这就要对应法定的自诉案成案条件来研判:
一是检索自诉案件类型。《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案。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是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同前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 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同时,还要提请法院应当按照《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判断是否立案,即:属于本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其次,要考虑的是反诉问题。
若符合反诉条件,则确定提起反诉。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反诉的被告人(对象),只能是自诉人本人,且针对的事实也与本诉事实相关。这种相关性,更多表现为互相侵害的案件,如互欧造成伤害。对于自诉人的“诉讼行为”不得提起反诉,就是说,自诉人提起自诉,被告人不能以自诉人诬告陷害为由提起反诉。
再次,认真对待调解。若对方的刑事自诉,根据相关的事实证据,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这时被告人一定要特别重视与对方调解,可以通过调解方式,为被告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最后,刑事自诉案中辩护意见的提交。有书面自行辩护意见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提交,前提是不开庭的时候。法院认为自诉人的指控缺乏罪证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劝说其撤诉或者驳回自诉。有辩护人介入后,如果认为自诉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驳斥自诉人的自诉,说服法官不再开庭,这样既减少诉累,也减少开庭后被告人被追诉的风险。
此外,在应对、处理刑事自诉案中,还要掌握法院处理刑事自诉案件的一般规则:自诉缺乏罪证的,不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自诉,而一旦开庭审理了,则只能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相比较而言,驳回自诉往往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就能决定,而宣告无罪内部程序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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