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本罪的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牵连犯的处罚: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罪论处。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本罪属于商业活动中的诽谤行为,但刑法并不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要公然实施。针对他人固定的商业合作伙伴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使他人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破坏而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也构成本罪。
三、虚假广告罪
1、本罪的主体:广告主(产品主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电视台)。(代言人、表演人不成立本罪)
2、罪数问题:
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又构成其它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一般定诈骗罪)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利用广告作为诈骗手段,不存在提供给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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