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名为压实中介组织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之作出了修改。
基本特征: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社会公众或者相关人员的知情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
(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证明文件”具体指哪些?需要根据相关行政、商事法律规定来认定。如证券法第16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1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根据本款规定,对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第一档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多项列举+等字兜底”的表述方式,此罪的主体已经相当宽泛,基本可以涵盖在市场经济中承担中介职能的各种组织的人员。
(四)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
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第2款:“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读点理论•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罪状一种。例如,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就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只适用于立法者认为犯罪行为的特征是众所周知的,法律无需加以具体表述的情况,其特点是行文简洁明白,一目了然。刑法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条文简练概括,避免繁琐。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状的特征比较明显,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但是,也应该看到,有的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
(本罪名引自参考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正版•含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律出版社出版;杨万明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上)》,人民法院出版社;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特别致谢,公众号文章仅限于学习宣传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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