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受法律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对员工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写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者通信秘密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罪名解析
1、 何为“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报、录像带、录音带、通讯网络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利,均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信件”包括哪些?
从寄件人、收件人角度,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信件形式包括传统意义的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根据2000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应属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述,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应包括利用互联网发送的信件。
3、“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主要是指哪些情形?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所谓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
4、“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什么?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情形,还应包括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等情形。
三、犯罪主体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可以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非罪的区别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五、立案追诉标准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至于如何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情节严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废止,尚无新的相关规定。
六、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防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预防、避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专员负责收发信件,收发时一定要严格登记,并保留好相应登记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提高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隐匿、扣留他人信件。
3、不故意丢弃、撕毁、焚烧他人信件;
4、不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或者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
5、误收、误拆他人信件后,应及时退还,并不能泄露信件内容。
八、相关案例
1、刘某清侵犯通信自由案
199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清来到全南县二轻汽车大修厂上班。在厂办公室的办公桌上,刘某清发现一封因未贴邮票而被邮政部门退回的信封上写着“中共中央办公厅×××收”的信件。刘某清认出该信系本厂职工黄某(患有轻度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所写,便私自将信拆开,看后又将该信传给在场的出纳、会计蔡某、王某等人看。之后,被告人刘某清在办公室门边用打火机将信点燃烧毁。同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清在厂办公室又发现一封黄某写的寄往同一地点因未贴邮票而被邮政部门退回的信件,刘某清又私自拆开,看后又在厂办公室门边用打火机点燃烧毁。1998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某清在厂值班室桌上又看到一封赣州某厂寄给黄某的信件,刘某清再次私自将信拆开,发现信封内装的并不是某厂给黄某的信,而是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寄给黄某的举报回执信。信的主要内容是告知黄某,其举报全南县二轻汽车大修厂厂长刘××有经济问题的信该院已收到,为进一步了解案情,请黄某到某地点详谈。刘某清看信后即把信烧毁,过后刘某清把黄某举报刘××的事透露给了蔡某、王某等厂财会人员。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因在约定地点未见到黄某,便到全南县二轻汽车大修厂暗查,刘某清私拆、烧毁他人信件的行为案发。被告人刘某清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多次私拆、毁弃他人信件的犯罪事实。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清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投寄人或收信人同意,多次私自开拆、烧毁他人信件,并将信件内容泄露给第三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告人刘某清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清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2、陈某盈侵犯通信自由案
被告人陈某盈与被害人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1996年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96年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盈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陈某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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