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可以使用作为的方式实施。在实践中,不作为与作为的行为方式经常同时并用。(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至于扶养义务是否只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本罪的扶养义务不能仅仅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确定,应当将义务的范围扩大,将所有能够产生义务的情况均包括在内,犯罪主体自然也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法条明确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而扶养义务是具有特定内容和含义的,非家庭成员之间可能产生救助的义务,但是不可能产生扶养义务。因此,非家庭成员仍然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带来危害,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
本罪的情节恶劣是指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实践中,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管辖机关]:公安机关
【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遗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2.有遗弃行为而屡教不改的;
3.遗弃手段恶劣的;
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依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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