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铁牛及妻子王翠花在本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东侧,为阻止该处河道整治施工,强行冲入施工现场,被维保人员阻拦。后被告人王铁牛采用铁棒击打、嘴咬等方式殴打维保人员,造成被害人郝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遭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王铁牛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曾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当庭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王铁牛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铁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王铁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铁牛及其妻子在阻挠河道治理施工的过程中,王因不满其妻被现场维稳人员控制,遂采用持械殴打、嘴咬等方式伤害他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铁牛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铁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号:(2021)沪0112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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