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钟某1与廖永鑫、廖家荣过失致人死亡案((2016)桂07刑终96号)
【裁判理由】
经查,本案被害人谭某5经依法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而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因车速过快,直接导致车辆失控造成,或是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受外力作用导致车辆失控造成。在本案中,谭某5死亡和钟某1、谭某6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钟某1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综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导致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多种可能,包括:钟某1无证驾驶,驾驶技术不过关;事故车辆车速过快,导致失控;事故车辆的质量没有达到上路要求;事故车辆超载,当时钟某1的摩托车上共3人;驾驶人过于年轻,心理素质不过关;事故车辆受外力作用,致使车辆失控等。前述的任意一种情况、每一种原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可能有必然性,导致交通事故的产生。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区别哪个是主要原因,则刑法的必然性不存在。此外,原判认定钟某1系因廖永鑫的追逐而害怕开快车的证据不足。害怕心理是钟某1的主观感知,必须要结合外界的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在案证据证实,廖永鑫、钟某1两伙人虽然在游戏机室有相互看不顺眼的事实,但并未升级到冲突、相互争执的地步,且直接因游戏币发生小摩擦的人并非廖永鑫;梁某1的言语挑衅和廖永鑫踢一脚的行为,程度并不激烈;廖永鑫踢一脚钟某1的摩托车时,钟某1的车上有三人,其同伴钟某2车上有二人,共五人,且钟某1和其同伴的车相距不远,而廖永鑫车上只有二人,在人数力量对比上,钟某1及其同伴显然更具优势;双方在加速向前行驶后,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廖永鑫与梁某1对钟某1有过进一步的言语威胁或肢体上的逼迫性行为。综上,本案的伤亡结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存疑,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作出唯一结论,原判认定廖永鑫的追逐行为与谭某5的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本案被害人谭某6系因所搭乘的摩托车摔倒致死,但摩托车摔倒的直接原因不清,原判认定是上诉人廖永鑫驾驶摩托车追逐钟某1,致使钟某1驾驶的摩托车摔倒,造成谭某6死亡的依据不足,认定廖永鑫的行为致使钟某1产生害怕心理及对危害结果的产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证据不充分,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廖永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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