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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宴饮酒致死过错责任人承担问题——李某斌、李某标、李某旺过失致人死亡案

信息来源:良托 胡律师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31 14:24:51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8日,为庆祝新房建成,被告人李某旺决定在蓝山县塔峰镇创业路其新房内宴请亲朋好友,中餐30桌,晚餐16桌。除自己提供烟酒饮料外,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酒席承包给被告人李某标。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标将厨具、餐具及燃料等物堆放在李某旺家一楼楼梯间内,其中有内装30余斤“环保油”燃料(甲醇和水的混合 物,以下称甲醇)但未设任何警示标识的绿色塑料桶1个。2019年3月18日中餐前,被告人李某斌负责为餐桌分盛、添置米酒,在未经辨别就将绿色塑料桶内的甲醇当作米酒用小酒壶分别盛放在每个餐桌上。被告人李某斌将绿色塑料桶中甲醇分盛完后,再到二楼被告李某旺卧室内的酒坛去装米酒。就餐时,被害人李某卫、黄某玖、李某星等多人误把甲醇当作米酒饮用。被告人李某旺向客人敬酒时,多人向其反映“酒太浓”,但其未警觉。中餐后,李某旺家将中餐饮剩的“米酒”用两个大提壶装好供晚餐继续饮用。当晚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标告诉被告人李某旺,其带来的甲醇燃料可能被客人误当成米酒饮用,甲醇有毒不能饮用后,被告人李某旺立即电话向李某斌询问,在得知李某斌误将李某标带来的甲醇当米酒分盛给客人误饮后,李某旺随即电话通知部分客人酒有问题,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被告人李某斌在自己家中未采取任何措施,被告人李某标在收取被告人李某旺一百元甲醇款后回家,也未采取任何措施。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李某卫因甲醇中毒死于家中;次日,被害人黄某玖因甲醇中毒经蓝山县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李某星因甲醇中毒经蓝山县中心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皇等7人轻度甲醇中毒。

【案件焦点】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可以预见,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斌作为负责酒席米酒的上酒者、添酒者,未经审慎辨识就将明显区别于日常盛装米酒容器内的甲醇误当作米酒提供给客人饮用;被告人李某标作为甲醇的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危险物,以致于李某斌误将甲醇当米酒提供给客人饮用;被告人李某旺作为宴请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义务,当被告人李某斌误将甲醇当米酒提供给客人饮用,多名客人提出“酒太浓” 时未引起警觉,特别是三被告人在得知客人误饮甲醇后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疏 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发生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与该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 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的发生系三被告人的共同过失行为所产生,也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系三被告人共同的过失行为所造成,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斌、李某标、李某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代为缴纳部分 赔偿款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谭某生辩称,被告人李某标不能预见,也不用预见他人把绿色塑料桶内的甲醇当作酒喝,且李某标盛装甲醇的绿色塑料桶外表很脏,与盛装酒的容器有明细区别,在本案中李某标无过失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甲醇又称“工业酒精”属于易燃、有毒液体的危 险化学品,对甲醇的使用、存储应当符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标作为流动酒席经营者,既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也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取得相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许可,更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条件,而且其在购买时明知所谓的“环保油”是甲醇,被告人李某标应当预见他人会误将甲醇当成酒饮用,其在储存甲醇的容器上也没有粘贴或印制、标注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在案发当晚得知有客人误饮甲醇后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导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辩护人谭某生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李某松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旺不知道其家中放有甲醇,在听李某标说甲醇被人当成米酒误饮后立即打电话通知客人到医院进行检查,其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旺作为宴请者,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义务,案发当天中午就餐时多名客人提出“酒太浓”时未引起警觉,而当晚从李某标处得知甲醇被客人误当成米酒饮用后,只是简单的电话通知部分客人如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当晚12时许就自行休息,并未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或向相关 部门报告情况,其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辩护人李某松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李某松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并结合证人黄仁娥的证言,公安机关是在经过初步调查后于2019年3月20日到被告人李某旺家中将被告人李某旺传唤到案的,并不是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因此,辩护人李某松提出的李某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李某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以认定为有坦白情节。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在个案中如何平衡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因误饮工业酒精致使三人死亡,死亡被害人的家属情绪波动较大、矛盾争执也较大。事情发生后,移送起诉前就本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由本地政法委组织开展了调解工作,多次调解无果。由于附带民事部分,关于民事部分的赔偿范围,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一般故意犯罪的判赔范围,只能有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无法安抚,该案判决的社会效果无法达到统一,因而在多方组织调解下,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最终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认罪态度等,对刑事部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进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死亡被害人家属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编写人: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晏斐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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