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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信息来源:子昀法雨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30 16:26:18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名为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增加,该修正案自1999年12月25日起施行。

刑法第162条之1第1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看,并未对本罪名的主体作出特殊的规定,即任何人,只要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名虽然规定在公司、企业犯罪制度中,并不意味着只有公司、企业才能成为本罪名犯罪主体。所有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隐匿,是指有关机关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查找犯罪证据时,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会计账簿按其不同用途和会计法的规定,可以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根据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读点理论•因果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贝林格创立的这是一种从物理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自然主义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因果行为论把行为视作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因此,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意性,二是有体性。因果行为论强调行为以一定的意志活动为前提,但认为这种意思内容本身不属于行为的范畴,而是责任的问题,由此将行为与责任相分离。因果行为论注重行为所惹起的外在变动即结果,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将结果视为行为的构成部分。因果行为论虽然具有机械性,但它将行为与思想加以严格区分,具有区分功能。

(本罪名引自参考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最新修正版•含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律出版社出版;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上)》,人民法院出版社;特别致谢,公众号文章仅限于学习宣传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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