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陆是服装公司新招聘员工。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凡生产线上的员工,下班时必须通过保安搜查且确定没有私自夹带公司产品的情况下才能出厂。
小陆第一天下班时,保安要对其挎包进行检查,但被她拒绝。随后,公司以其不配合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她立即走人。
那么,企业在管理中可以搜查员工的私人物品吗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员工的挎包和其内的物品属于私人物品,属于身体权范畴,只有国家权力机关才能检查,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法律授权都无权检查。所以《员工手册》内的规定无效。相应地,该公司辞退小陆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重点领域
重大涉税刑事案件辩护 贪污贿赂案件刑事辩护 销毁会计账簿犯罪案件辩护 人身犯罪案件刑事辩护 重大刑事案件法学专家论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