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履行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
(8)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2013年7月18日)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1、有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110接报警记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2、发生了公务人员受伤、群众围观、交通阻塞或警用装备损坏的危害后果且达到追诉标准。基本证据是验伤单、医疗诊断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损毁物品发票或维修单据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记录、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3、国家工作人员系依法执行公务。基本证据是工作证件、任职证明、聘用合同、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法律规定等主体身份和授权证明,执法记录仪记录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基本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妨害公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基本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2)作案使用的刀具、棍棒等工具等物证;(3)被害人、证人指认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执行公务的明知。如执法者是否身着制服、有无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证件、明确告知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等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势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方式、部位、力度、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案件起因、动机,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情绪情况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志。
针对上述情况,主要的基本证据包括:(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4)伤情鉴定意见。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工作情况、案件起因、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被害人执法的合法性、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证据是:
(1)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工作、工作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3)证明赔偿、谅解情况的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转账流水记录等;(4)证明被害人伤势、伤情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司法鉴定意见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等;(6)证明被害人身份及工作状态的工作情况、工作证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7)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体现“被害人身份、职务”基本证据。包括(1)被害人户籍资料;(2)被害人工作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2、“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具体手段及造成的结果。
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基本证据是:(1)执法记录仪记载的音频、视频,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法庭科学DNA、足印、指纹、手印鉴定书;(6)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7)物证检验报告;(8)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9)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价值勘估表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10)证实作案起因的证人证言。
3、“危害结果及其他定罪情节”要查明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残、死亡结果、财产损失价值以及是否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结果,具体包括验伤通知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财物估价结论书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
4、“作案动机及目的”要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事先有无预谋实施妨害公务。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事先准备的犯罪工具等。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存在不合理、不正当等瑕疵的,应当收集证实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申诉决定书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由于作案手段及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同,可以认定为以下几种罪名:
(1)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伤、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毁坏国家机关人员制服、车辆等装备、配备或者国家机关办公设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船只等强行拖拽、撞击、剐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使用非机动车辆、船只拖拽、撞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轻微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8)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11)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
(1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战时从重处罚。
(二)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执法记录仪所载音视频、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赃证物品辨认笔录及被害人伤害程度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动机与现场勘验检查、被害人伤势照片等证据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是否吻合。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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