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杨某系某火锅店老板,潘某某系某火锅店大堂经理。为破坏另外一家火锅城(简称被害单位)的商业信誉,杨某交给潘某某一部手机,内存一段内容为顾客与被害单位大堂经理叶某发生争执的视频,并要求潘某某再到被害单位录制一段在被害单位吃出老鼠的视频,并将两段视频合成后发布到网络上。
后潘某某与杨某安排的相关人员一起到被害单位吃饭,并拍摄一段火锅内夹出老鼠的视频。
潘某某将两段视频剪辑合成为一个视频,并配上”在被害单位吃饭竟然吃出耗子啦”的字幕,将该视频发布到网络,并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
经查证,该视频已累计播放30135次,对被害单位的商业信誉造成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潘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系共同犯罪。
【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通常情况下,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生产者、经营者。
犯罪客体:
本罪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经营证的合法经营权。
主观方面:
行为人的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即明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商誉而希望发生。
客观方面:
本罪应当具备三个要素,第一捏造并发布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第二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追诉标准: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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