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 公诉转自诉案件 > 损害商业信誉罪

【常律师信箱】之刑事篇:我国法律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怎样规定的?

信息来源: 北京市常鸿律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28 14:21:13  

提问

您好,我开了一家培训机构,但是最近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帖子虚构事实贬损我们的机构,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想问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怎样规定的?谢谢您的答复。

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