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 公诉转自诉案件 > 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律师研究//无罪辩护经典案例——A某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信息来源:刑辩团队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25 14:18:55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8年,A某实际经营A、B、C三家橱柜定制公司,在经营期间因公司需要资金A某以高利对外大量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最终无力归还借款本息,A公司2017年至2018年的部分定制橱柜的订单也无法履行,以及C公司部分员工工资无法支付,且A某于2018年9月3日离开赣州。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A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A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效期徒刑十年六个月;A某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上诉期间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A某家属委托,指派林学文、胡雅婷律师担任A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并且被害人基于该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物致使遭受损失。本案一审判决以A某在无法支付借款人本息的情况下,明知无履行能力却仍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货款为由认定A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关于被告人A某客观上是否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欺骗手段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取得货款。

  A某经营A公司主体真实存在。A公司主营橱柜定制且成立已经十余年,A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橱柜定制业务属于其正常经营范围。

案涉三十余户合同的内容与A公司此前签订的合同无异。案涉定制橱柜的客户均是在A公司门店工作人员的接待磋商下签订的合同,A某并未与其直接接洽更未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其签订合同。案涉合同真实有效,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属于A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

二、关于被告人A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经辩护人调查发现A公司在2017至2018年间承接的客户订单高达六百余户,而未履行完毕的仅仅是案涉的三十余户。公诉机关以自2017年4月开始A某对于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来作为A某不具备合同能力的时间节点,认定此后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明知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却仍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情形,以此认定A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事实上该期间签订的合同绝非仅有案涉的三十余户,在此期间签订的六百余户合同绝大多数均已履行完毕,因此,以上推定A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逻辑并不能成立。

A某并未携款潜逃。本案A某确实于2018年9月3日离开了赣州,但其是受到借款人的暴力逼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才不得已暂时离开,其在承接客户业务时并不能预见这一突然状况,并且其收取的货款均已用于生产、工资等公司经营活动。其显然不属于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而携款潜逃,不能以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A某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根据橱柜定制的流程,一般需要先支付定金,待测量尺寸出具设计图后才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案涉三十余户订单,符合相应条件的客户均已测量尺寸,且A某已下单至工厂加工。对于其中部分已到安装期限但尚未安装客户,A某还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欠条等债权凭证。

本案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是公司经营不善所致。A、B公司规模的扩大、门店的扩张资金来源大多来自A某以高利对外融资,以致最后经营利润远远不能填补长年累月对外融资所积攒的巨额利息,由此造成资不抵债。因此,案涉合同未能履行,并非A某逃避履行、恶意不履行,是诸多客观原因导致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