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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 公诉转自诉案件 > 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25 14:06:54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切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813件3243人,同比分别上升12.3%和12%。通过办案追缴欠薪约1.68亿元。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2021年以来,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岁末年初各类项目、工程资金相继进入结算期,叠加疫情冲击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高发。加之拖欠工资具有一定隐蔽性,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维权仍面临困难。如果得不到及时监管、妥善解决,将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立足司法办案,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震慑作用,为根治欠薪问题提供司法保障。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16件732人,提起公诉1256件1382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维权与护企并重。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对积极悔改、尽力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提出轻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大程度地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893件953人,同比分别上升55.3%和50.8%,不起诉1031件1244人,同比分别上升4.1%和5.3%。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帮扶企业建立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同时检察机关注重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以检察服务传递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期,最高检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案例中筛选出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好的5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刘某某以四川省攀枝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在收到100余万元工程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2020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刘某某仍未支付。截至2020年7月,刘某某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15.4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刘某某承接四川省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在收到工程款16万余元后未足额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11.8万余元。2020年10月21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下称《指令书》),但其始终未支付。

因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在攀枝花市承接工程过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5.4万元,以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同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了刘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依法抗诉。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工程中欠薪11万余元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认为盐边县人社局送达的《指令书》中在“周某某民工工资”前遗漏了“支付”二字,属于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法定入罪前置要件。二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着眼这一争议焦点,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提取了《送达回证》等书证,询问了人社局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前往涉案公司注册地,对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指令书》的现场进行复勘并制作光盘固定证据。经补证查实,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给刘某某的《指令书》中并未遗漏“支付”二字,但该局移送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材料的《指令书》上遗漏了该二字。

2.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充分说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审庭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了盐边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出席法庭作证。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围绕盐边县人社局是否依法留置送达了《指令书》,以及留置的《指令书》上是否遗漏“支付”二字等争议焦点对出庭证人进行询问。并结合出示的证人证言、送达回证、复勘视频及照片等新证据,还原了客观事实。检察机关进一步阐释,《指令书》下达前,盐边县人社局已向刘某某告知其欠薪行为已被立案调查,并组织其与被欠薪员工进行调解,且在《指令书》中载明了其拖欠员工工资的客观事实,故尽管盐边县人社局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指令书》中遗漏了“支付”二字,但实质上应当认定政府有关部门已履行完责令支付职责。

【典型意义】

1.依法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中检察机关既通过依法指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又果断行使抗诉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践行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检察承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刑事检察保护屏障。

2.依法主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检察机关一方面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另一方面采取申请证人出席二审庭审作证、开展交叉询问、出示新证据、加强释法说理等方式,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监督移送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于2019年6月注册成立晋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另案处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张某某等9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联。同年7月1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晋江市公安局对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余某安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共支付了工人工资125万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

2021年5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余某安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两法衔接”及时有效,提前介入监督立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余某安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积极挽回工人损失。在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晋江市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乡镇司法所等部门联动,安抚近百名欠薪工人情绪、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所欠工资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帮助思福公司筹得薪资125万余元,解决了被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余某安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余某安认罪服判,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1.强化立案监督,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履行监督职责,联合多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排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对工作中发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打击与追讨并重,积极回应工人追回欠薪的诉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传递了良好社会价值导向。与此同时,坚持“为民办实事”,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在办案中加强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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