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的小陈正在睡觉时,床头正在充电的手机充电器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小陈的整个右眼眼睑全部炸伤,万幸的是,爆炸时的碎片只是打穿了小陈的眼睑,没有打破眼球。医生已经为小陈进行了植皮手术,目前正在康复中。
小陈表示,爆炸的充电器是自己在地摊买的便宜货,也没有注意是否有合格证,好在爆炸没有引起火灾。
充电器爆炸产生的损失,小陈应该找谁赔偿?
消费者不当使用产品,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一般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小陈是违规使用充电器导致充电器爆炸,就不能找别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了。
但如果爆炸的原因是充电器本身质量有问题,小陈就可以找生产商或者销售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承担。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充电器的爆炸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小陈可以在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任选一个来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论他们是否有过错,只要小陈向他们提出,他们就得先行赔偿小陈。
而在销售商或者生产商一方赔偿完小陈后,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根据对方是否有过错互相追究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追索赔偿。
而在销售商、生产商均无过错的前提下,最终赔偿的费用由生产商承担。
除此之外,如果是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外的人的过错,造成产品有瑕疵的,在生产商、销售商赔偿后,他们可以向有过错的人追索赔偿给消费者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产品责任的规定对于消费者还是比较有利的,只要消费者找到卖产品给他的人,或者是产品信息上记载的生产商,就能找到人对自己进行赔偿。
所以基于保护自己,建议消费者不要从流动的地摊买三无产品(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在难以查明生产商又难以找到销售者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维权过程就会变得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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