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情形。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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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与公诉案件形成对比。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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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此类案件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罪(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八类案件:
1、故意伤害罪(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侵犯通信自由罪;
4、重婚罪;
5、遗弃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述八类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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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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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自诉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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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自诉状”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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