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6种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未作出约定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按下列方式确定:
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首次请求履行之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之日),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中止、中断等时效制度。
2.通过补充协议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但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样例情形下,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精神,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
样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刘连琨、王家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305号。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精神,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王家强起诉之日起算。
文书节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精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王家强起诉之日起算。刘连琨关于原审判决违反了诉讼时效规定、王家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特别说明:样例中,最高法院之所以称系根据“规定精神”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其实质是根据样例的特定情况,尤其结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情形,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作了扩大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得出适合本案的结论;有鉴于此,实践中绝不能根据本案的结论便轻易得出凡是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均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的结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参考上述方法,做出正确判断。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法审委会通过,已废止)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审委会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89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193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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