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离家多年后打开家门,发现原本空置的房子被陌生人入住了!他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吗?
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长期居住,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南京检察院曾作出以下解释:住宅应具备物理属性和生活属性。物理属性是指住宅具有一定的相对封闭性;生活属性是指住宅一定的、普通的生活设备,供人生活;也有人指出,住宅不要求是永久居住空间,被害人一时的住所或者定期、不定期使用的住所也属于住宅。新购还未入住,但已经装修好的住宅,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问题二: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应当怎么理解?如果是个体商户,一层是商铺,商铺连通二楼的住宅,有人闯入商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应理解为除供他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而占居的场所也属于住宅。像问题二的情况,与商铺连通的居住空间,即使只是侵入商铺内,也足以对居住者的安宁权造成威胁。
除此之外,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问题三:怀疑丈夫有外遇,带着闺蜜、朋友去第三者居住的房子“捉奸”,是否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这种情况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具体要根据事实、行为性质等予以认定)。捉奸并不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的理由,虽然在道德层面上妻子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婚姻幸福才作出此举,然而“捉奸”并不能成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因此不能凭着自己是去“捉奸 ”的,就堂而皇之闯入他人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释: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住宅安宁的行为。 保护法益:住宅说、安宁说 住宅:除供他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而占居的场所也属于住宅。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行为方式 侵入: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合法进入(包括误入)后,拒不退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抢劫、盗窃等)的,原则上不数罪并罚。 由问题三还可以思考,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有什么?
一般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有以下三类,分别是:合法行为、经有权人允许、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 合法行为
例如警察经过合法合规渠道取得搜查令进行搜查时、法警在进行强制执行任务时。
2. 经允许
经过权利人同意,包括明示或者暗示情况下的进入。
3.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案例分享
(2021)琼9002刑初119号
海南一女性钟某1,因多次向郭某讨要债务未果,于是与其父亲钟某2、母亲燕某(均已满七十五周岁,另案处理)商定后,于2020年3月16日,在未经郭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带上父母强行入住郭某家一楼的一间卧室,郭某当场要求钟某1带其父母离开,被拒后选择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劝说未果,钟某2、燕某强行入住郭某家直至2020年3月20日。其间,钟某1多次进出郭某家。被告人钟某1及钟某2、燕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郭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1为了讨要债务结伙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1根据公安民警的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1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1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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