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判决认定不同的案子.
李姓被告曾在受害人孙某手下打过工.一天李姓被告经过预谋后将孙某骗出,要求向孙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遭孙某拒绝.李姓被告就持刀威胁,造成孙某多处受轻伤.在孙某无法当场筹借到款项的情况下,李姓被告起草了内容为“孙某借给李姓被告人民币100万元,在4天内到位、当日先付15万元,李姓被告愿付20%的利息,借款和利息在一年内分3批还清,并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合同,迫使孙某签字.之后案发,李姓被告被抓获.
当地公诉机关以李姓被告犯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认为,李姓被告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已不属于在市场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以借款为名,欲强迫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犯强迫交易罪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李姓被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 本案的二个问题
1.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2.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三. 问题解释
1.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 是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
(2) 是强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 是强迫他人以不公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则缺少了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
2.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在以下三点:
(1)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经营或者交易活动,存在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不存在的,构成抢劫罪;
(2) 在特定的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其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超出合理价钱,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的“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构成抢劫罪;
(3) 在特定的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以交易为名行侵犯他人财产之实的,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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