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人咨询我,问能不能做侮辱罪/诽谤罪自诉,我一般都会先问对方有哪些行为,有无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有无证据证明这些严重后果的存在。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没有要求一定要造成什么后果方可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仅仅规定了要“情节严重”方可构成。但很多当事人对“情节严重”是没有太大概念的,所以律师有必要向他们解释,大概什么样的情形有可能构成“情节严重”。
问题是现在没有司法解释界定非信息网络中发生的侮辱/诽谤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情节严重”,因此当事人若要就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侮辱/诽谤行为提起自诉,其实是比就信息网络中发生的侮辱/诽谤行为自诉更难的。
那么,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定罪标准,还是只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处理。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侮辱、诽谤行为罪能直接参照的只有第(二)、(三)种情形。
随手一搜,发现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是第(二)种情形。
当然,可能还有很多其他案例,用Alpha都可以搜到。
由上文可看出,日常生活中的侮辱/诽谤行为因为很难直接论证行为的“情节严重”,也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所以除非存在“广泛传播”或“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情况,要入罪,还是要尽量通过后果的严重性去反推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可能很难达到让法律人认为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要通过后果的严重性去反推行为的严重性,参照上述第(二)种情形,查看是否实际存在类似“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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