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 轻微刑事案件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效辩护

信息来源: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9 16:19:16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或者是销售,又或者生产及销售,那么这种情况下都可能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1、掺杂掺假,也就是说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比如往中药材中直接“掺杂使假”,主要做法为掺入面粉、糖、白矾、食盐、滑石粉、石英粉、泥土、锯末等,或将金银花茎叶、萝卜条、药渣掺杂在金银花中;

2、以假充真,一般指将某些不具备某项性能的产品当做具备这样性能的产品进行销售,比如有用泥、松香颜料仿制成型印上金字招牌的原个进口血竭,石灰淀粉制的茯苓方粒,用骨胶压制而成的冬虫夏草,这就是以假充真。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意见来看,以假充真行为所涉及的产品主要表现是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产品,也就是说,以假充真行为并不以通常意义上的“假货”为前提,即使是真货,也可能存在冒充其同类产品的情形。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这些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一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产品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是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该法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目前我国对于产品认定的标准有以上四种,这四个判断标准是按照其先后顺序对产品进行认定,第一个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这类标准一般性是按照GB/T的标准是国标标准来进行认定;第二个标准是行业性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个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是国家推荐的标准来认定,也是企业自愿采用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第三个是地方标准,在第一个和第二个标准都没有的情况下,要参照第三个标准,即地方标准。

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是第四个标准,即企业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前面三个标准的情况下,用企业标准来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所以如果某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的过程当中,如果被认定为伪劣产品的话,应该着重注意审查是伪劣产品认定的标准属于哪一个,如果本案当中没有第一、第二、第三标准的情况下,而是直接使用第四标准,也就是企业标准,律师一定要着重审查,以免将本不应该能证明为伪劣产品的商品,而被定为伪劣产品。最终本是无罪的,而被确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新产品”,应执行企业标准。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如果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就是不合格产品,属于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应当以该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需要达到销售金额满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货物没有进行销售,那么将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如果销售的金额估算达到人民币五万元的三倍,也就是15万元以上的,那么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谁进行处理。

这里我们要注意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货物的金额是怎么计算的?那么货物的金额计算按照一定的顺序,第一个顺序是按照标价,如果标价确定的金额是多少,那么就按照这个金额来计算,如果标价没有标的,也就是没有标价的情况下,那么将按照同类产品在市场当中,它的一个中间价格来计算,那么如果中间价格也没有办法确定,那么最后一步,只能够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对这个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那么在实务处理中,也有很多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按照评估鉴定机构的金额进行确定,

第二个问题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言,是以实际的销售金额进行计算,它和利润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本罪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所以说当事人在为自己做辩护的时候,称自己是没有任何的牟利行为,或者没有获得更多的牟利,对案件辩护来说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影响,我们真正的辩护,还是应当切中妥当的要点来进行。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罪名,那么第一百四十一条到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罪名分别规定了关于假药劣药伪劣的食品,或者是化妆品农药化肥种子医疗器材等物品,如果触犯了生产、销售上述物品,但是并不构成一百四十一到一百四十八条的罪名的情况下,如果销售的金额也达到五万元或者是五万元以上的,那么将会以本罪来进行定罪和处罚。

四、该罪的主要辩护观点:

(一)判断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仍然进行生产、销售。本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产品的“伪劣性”,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入罪与否的要件,也是无罪辩护的要点。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者的正当消费权益以及产品市场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7〕149号不起诉决定书。该不起诉决定认为,朱某某系林某某出资邀请其陪同一起运输,但根据林某某的证词证实其并没有告知朱某某运输的系伪劣香烟,且车辆的装载朱某某也没有参与,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林某某运输的是伪劣假烟。因此朱某某不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伪劣产品是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来进行认定。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相关伪劣产品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优先以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注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因此,如果案涉产品注明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注明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其明示的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如果案涉产品未注明质量标准,或者注明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合格产品。

(三)相关的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案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办理中,最常见的是鉴定意见书,案涉产品是否系伪劣产品都需要进行严格鉴定。如果无法鉴定或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无法证明案涉产品是否伪劣,就不能定该罪。因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主要可以关注鉴定标准、鉴定检材、鉴定程序及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确切的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存在错误,存在疑问,那么鉴定意见是不能被使用的。

(四)从降低销售金额进行有效辩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的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律师辩护的主要努力方向就是将销售金额降低。销售金额来源的认定的依据,最主要的就是鉴定意见书,那么鉴定意见书将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当中制证当中最主要的一个辩护方向。

如果销售金额下降,判决的刑期将有可能会降低,当然还存在着其他的主犯和从犯,或者立功、自首等情节。犯罪既遂还是未遂,这些情况都是很有可能对刑期有所降低的,如果是从犯,又或者是存在立功和自首的情况,又或者是本来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下,那么律师的辩护将很可能达到一个非常好的效果。

律师的辩护工作是一个专业、复杂、连续性的工作,需要对于案件的细节事实进行仔细的研判,还需要对于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只有将这两者相结合,才能够针对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有效辩驳,最后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


刑事自诉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