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受贿案(第1447号)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以借贷为名的贿赂关系与正常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表现在:
(1)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一般双方原来就有经济往来,或者双方是亲友、同事、同学等较为密切的关系;在请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出借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借款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制约、监督的对象,通常双方平时没有经济往来,借款发生在双方权钱交易合意之后。
(2)从是否有借款需求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借款需求,一般主动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在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出借人一般不管借款人是否有资金需求,有些甚至主动提出出借资金。
(3)从借款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般会向出借人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过程、还款日期和归还利息等;在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出借人对此一般并不过问或者关心。
(4)从出借资金的来源上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一般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对方;在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还存在出借人将从他人处无息或者低息借款的资金再出借给借款人从而赚取差价的情况。
(5)从回报上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利息一般是与正常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相匹配;在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借款人给予出借人高额利息,获取的利息与资金正常产生的收益严重不成比例。以借贷并收取高额利息方式收受贿赂的犯罪金额,可以超过请托人同期从其他亲友处借款的最高年利率部分来认定。但是如果根据证据证明借款人本身并无借款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亦有明知,则应当将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所有利息均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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