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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他人,是否构成共犯?

信息来源: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4-18 14: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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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存在绑架他人的犯意并实际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成年人仅负责收取赎金的,该成年人能否认定为绑架罪的共犯?

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具有绑架他人的共同故意,二者共同绑架被害人的行为亦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据此可以认定二者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其中,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予处罚,对成年人则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收取赎金,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因此应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张建军律师解析:

构成共同犯罪需满足下列三方面要件: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数为二人以上;第二,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中,关于“二人以上”应当理解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还是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亦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

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要二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共同实施了损害《刑法》保护法益的行为,据此即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犯罪行为。据此,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侵犯《刑法》保护法益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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