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最初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是典型的非监禁刑,设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随着该制度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逐渐转向积极追求促使犯罪人更好的再社会化、更好地进行社会化改造。
该制度自产生至今,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缓刑制度的设立具有现实的需求和积极的作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但又不能过重处罚、刑罚执行成本过高、对罪犯重返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无疑利大于弊。且从刑罚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缓刑无疑是给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的犯罪人一个避免刑罚烙印、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强奸罪可以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对于缓刑,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除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外。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制度并未对罪名进行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几乎所有的罪名均适用缓刑,因此强奸罪适用缓刑具有法律依据。强奸罪的犯罪人在满足如上条件后便可以适用缓刑。
强奸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因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因此当犯罪人以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以下时,满足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非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外,可以适用缓刑。
(二)强奸罪适用缓刑与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有关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适用缓刑的情况与量刑情节有关,常见的可以减轻、从轻刑罚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为:未成年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自愿认罪认罚立功、退赃或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
通常依据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后依据影响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调节基准刑,被告人可适用单个或同时适用多个量刑情节,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直接根据调节比例调节基准刑;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使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来调节基准刑。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盲人犯罪,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量刑情节,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之后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司法实践中强奸罪适用缓刑的情况
具体来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成年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二)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四)犯罪未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五)犯罪中止+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六)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七)案发前特殊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谅解
除此之外,被告人可能同时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强奸罪的被告人能够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和首要条件,在综合考虑强奸罪性质、被告人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仅满足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两种条件之一的,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0%以下。
(四)对强奸罪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强奸罪不仅是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在2017年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强调对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应从严把握适用缓刑。在近日,最高院、最高检在“对强奸罪从严把握缓刑适用”中,也提及应当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量刑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因此,在强奸罪不仅仅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也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应从严适用缓刑。另外,在依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上,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及以上、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情节恶劣、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从严把握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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