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的结果从轻到重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死亡。
轻伤以上就涉嫌触犯《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的伤情以鉴定报告为准,实践中出现有受害人不愿意配合公安去做伤情鉴定的情形,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不愿配偶承担刑事责任,而抗拒伤情鉴定。
在民事方面,受害人皆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这些费用,诉讼手段可以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但赔偿标准比较低)。由于涉及到民事赔偿,调解一直都是被鼓励和被允许的。
在刑事方面,如果是轻微伤,也不存在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情形,那达不到刑事标准,行政处罚即可,分三档: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来说能达成赔偿协议予以行政罚款,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一般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轻伤(二级、一级)了,那已经达到刑事标准了,这里继续分情形讨论。
自诉案件分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也就是所谓的亲告罪,包含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轻伤案,重婚案,遗弃案等;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件就是属于上述的第二种自诉案件。
对于公安没有介入,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件,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较大的程序选择权,公安机关要向被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告诉被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被害人想让公安去公诉程序,但公安坚持不立案,受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抗诉,然后检察院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立案,公安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当然了,当事人也可以既不提起自诉,也不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双方私下协调后就当没事发生。
对于公安直接介入的轻伤案件,那就不是自诉案件,而是被定为了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此类案件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撤销案件,二是移送审查起诉,具体而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除此之外都必须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能保而不侦、长期挂案。
那什么情形才算得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看地方有没有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山东省和浙江省为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公通[2016]209号)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伤害行为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和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检发诉一字[2018]21号)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对于不满足撤销案件条件的案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了,公安机关只是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具体后续如何处理是检察院的事情。检察院可以视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是重伤(二级、一级)、死亡,这种情形的案件,公安则必须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2018)第21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2018)第290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12)第8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186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327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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