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各类非法经营行为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一、非法放贷行为
1、含义: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立案追诉标准: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注意事项: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二、非法经营食盐行为
1、含义: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食盐达到以上数量,发生亏损的,不影响构成非法经营罪。两次以上非法经营食盐的,其经营数量应当累计,已受过处罚的例外。
3、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个人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五十吨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三十吨,且曾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经营食盐被盐务管理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五十吨以上,或者因非法经营食盐被盐务管理等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到三十吨。
三、非法经营烟草行为
1、含义: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行为
1、含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2、立案追诉标准:
(一)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暂无
五、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1、含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六、非法经营外汇业务
1、含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
2、立案追诉标准:
(一)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暂无。
七、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1、含义: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七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1.5万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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