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网暴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但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侮辱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而在法律实践中,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取证很难、起诉很难,而且因为网络暴力人数比较多,司法中对每个网暴者追究刑事责任很难,导致对网暴行为处理不够有力。
近年来网络暴力猖獗,也引起了法律层面的广泛关注,小讼带大家看看那些施加网暴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的案子:
今年的1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主题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
其中提到了几个相关案例——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郎某、何某诽谤案】
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
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岳某侮辱案】
被告人岳某,男,1982年出生,农民。
被害人张某,女,殁年34岁。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
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该快手账号因张某举报被封号。5月,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
张某倍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
这三个案子基本上是从三个不同层面来表现的,第一个涉及国家尊严和公共利益;
第二个案子是推动网暴问题“自诉转公诉”的一大迈步。
因相关事件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蔓延,案件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
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个案子则是和上海女生经历的结果相似。
该案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暴问题“自诉转公诉”刻不容缓,而推动自诉转公诉还是需要每一个当事人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
2004.12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黑龙江省首例网络侮辱他人案,判定一家网络公司向原告魏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04年1月, 魏某上网某网站时无辜遭到大肆辱骂后,打电话给网站经营者大庆市某网络公司,要求该网站提供骂人者的IP地址,并删除骂人信息,但该网站没有接受魏某的请求。 魏某遂将这家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任凭对魏某造成人格侮辱的信息存在了近一天的时间,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04年这个案子,魏某的处理方式可以拿来做模板。
京讼律所的律师认为:
首先,作为网暴受害者,如果想要通过自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
其次,网络平台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言论池,如果有网友发布不实、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等,平台监管不力、拒绝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也就解决了说,网暴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前面的案例显然都是有针对性的行为人,与网络上“众人”进行的“看客杀人”行为还有所区别。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所说:
目前我国在遏制和打击网络暴力方面还存在网络暴力被害人取证困难、求助无门及平台主体责任缺位等问题。他表示,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能立案的公安部门要尽量立案。要做到平台管客户,政府管平台。
最后,希望我们每一个人作为旁观者,不要在不经意中成为施暴者。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夸奖的话可以脱口而出,批评的语言要三思后行。
如果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不要采用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要始终坚信他人伤害我们的正当权益就是不合理的,是错误的。
我们要用法律温和地对抗暴力,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任何伤害自己或者伤害他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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