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不同: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除了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撤回起诉;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公诉案件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审查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自诉案件则需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此外,刑事案件的公诉与自诉,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举证责任、案件的可分性特点、审理期限上的要求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水萍古月)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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